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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11-15 14:13:45 浏览量:字体:

建 议 人: 孙政 建 议 号: 第0038号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建议内容: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是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速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市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不断进步,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夯实基础,健全信用制度机制
一是制定《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指导全市做好平台建设、信息应用、信用监管等工作。二是制定《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的通知》,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围绕发挥信用激励作用等四个方面,出台16条具体举措。
(二)统筹协调,全面深化信用监管和应用
一是深入开展信用承诺及公示,推动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将信用承诺信息记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二是试点推广应用国家层面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引导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指引加强信用管理。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建立了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在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市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劳动用工企业等领域出台了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三是疫情期间完成对全市30万家先行兑现稳岗返还企业信用核查,充分发挥信用建设在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三)依托平台,打造全流程线上服务
一是持续完善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20年以来,法人库累计归集45个部门及板块、1312万余条信息;个人库归集31个部门、8168万余条数据。其中,双公示信息有效入库56万多条,包括行政许可52万余条,行政处罚4万余条。完成“企信通”二期和“桂花分”运营平台项目建设。二是全力打造“信用苏州”网站线上信用服务,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自主申报等在线服务。三是创新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将企业贯标、示范和信用修复培训等相关业务整合,实现流程全贯通,工作全留痕。
(四)探索新型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探索建立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二是坚持制度先行,在交通、城管、住建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全面实施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把信用管理“嵌入”部门工作流程和业务系统。将事前信用承诺制作为引导督促各行业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三是在建立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探索通过信用记分或信用评价等方式,在事中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不同信用等级、信用分数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频次、不同事项的差异化监管措施,以此引导各行业主体守信自律。市场监管局对全市7万多家餐饮企业分类监管;市住建局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四是探索应用信用联合奖惩。在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文化旅游、食品卫生等43个领域,出台相关制度文件99个;联合奖惩系统已纳入奖惩专题26个,参与部门51家,共有20万家企业被列入联合奖惩“红黑名单”。
二、存在问题
(一)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随着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的上线运行,信用信息查询、处理、公开,系统安全和主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制度缺陷逐步显现,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应用和奖惩机制建设等方面的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健全。
(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功能需进一步优化,部门和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水平不高。社会法人信息归集虽然实现100%覆盖,但是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仍有待提高。由于信息采集分析和公开还不够完善,全市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特别是在区镇,出现了一些服务超出范围,一些失信行为无法得到相应惩罚的情况,导致社会信用奖惩出现不公平现象,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二是信用指标需进一步制定标准规范。由于当前各区镇、部门信用建设发展水平不同,信用评价指标有差异,对奖惩界定还不够明确,边界领域较模糊,导致无法有效开展工作,影响社会的整体信用氛围和信用体系建设效果。部分单位因缺少量化的信用评价指标,以及上级部门在制定政策过程中缺少对信用方面的要求,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有一定难度。
(三)信用社会化应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需要进一步规范,联合奖惩缺乏一套综合性的操作指标及系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有待健全,信用意识社会化程度还需提高,工作向基层延伸力度欠缺。二是社会信用市场供需不平衡信用资源开发不够,信用服务市场还不够发达,相应的信用产品应用较少,信用总经济规模较小。三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信用交易方式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四)信用宣传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拓展。一是诚信道德宣传教育内容和手段的创新不够,效果还不够明显,诚信理念在一些市场主体中尚未得到牢固树立,日常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行为还时有发生。二是个别区镇、部门缺乏信用体系建设专业工作人员和机构,导致工作不专业不成熟,影响信用工作进程和工作效果。有些涉审中介机构,缺少专业人才支撑,从业人员素质差,中介服务水平低,编制的文本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部分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指导不够,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专业度和成熟度不够,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体现。
建议:
(一)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一是推进与信用行业相关的信用制度建设。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涵盖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公开、共享、查询、应用、信用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各个环节的政策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制度,对不真实数据提供者实施惩戒。 二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定期评选诚信示范企业和个人并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完善给予守信主体的激励政策,对诚实守信者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形成市场惩戒,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使用信用报告,查询信用记录,逐步形成市场自发约束和惩戒机制。推动形成社会性惩戒,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三是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体系建设为核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二)加快建立信用标准,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加快信用标准化建设步伐。从信息征集、加工、使用和披露等信用运转全过程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报告、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经营服务的全流程入手,建立必要的、基本的信用准入、信用技术、信用安全、信用监管等标准,提高部门和行业间信用信息共享水平,进一步规范优化信用平台的建设。二是加快构建信用信息整合平台。以科技力量为支撑,依法合规收集和汇总相关信用信息,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网络化、社会化和统一化,并确保信用信息规范、准确、完整、适时。三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四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五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六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七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八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三)鼓励发展服务市场,加快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一是继续加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推广使用,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新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建设,接入企业和个人数据库,使数据库网络覆盖到城乡每一个信贷机构。二是积极加强沟通协调,拓展更广的信息采集领域,丰富数据库信息内容,提高信息数据质量,系统完整地收集信用信息,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三是探索扩大数据库查询应用范围,依法高效地为司法机关执法、政府部门履职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交往提供征信服务。四是重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广应用工作,从数据采集、征信标准、网络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数据库建设。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使用征信机构的征信产品,帮助其全面了解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促进扩大交易规模,并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五是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完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大力培育和引进一批业务资质高、技术先进、信誉好信用的中介服务机构,逐渐构建起有规模、有实力、有区域及至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信用服务机构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信用服务。六是积极推动信用报告的行政及商业应用。在公务员录用考核、行政登记审批、政府采购、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财政补贴、评优评先等各行政行为环节,加紧对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必要的程序规定、出台相关办法,并使之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信用产品的刚性化需求。
(四)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基础。一是打造核心队伍,辐射带动信用体系建设全民知晓。组织党员、青年志愿者、干部等参加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专题培训班,全面学习信用体系建设,把握体系核心内容内涵,打造一支有较强专业素养的队伍,通过这支队伍辐射带动,广泛开展人际宣传,解答公众疑惑,全面提升公众信用体系建设认知度。二是加大对学生的诚信宣传教育,在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中增加以诚信为主的德育教育内容,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儿童从小牢固树立信用理念,做明礼诚信、恪守信用的时代新人。在各大中专院校中采取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文艺汇演、知识竞赛、演讲、辩论赛、征文及利用校园网站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普及信用知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三是在企业、社区、集贸市场等大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培养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四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信用创建工作,促进信用环境的改善。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传播工具,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激励、警示教育,让社会公众真实、直接地感受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从而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自觉规范自身信用行为,珍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办: 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1/5/24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38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内容: 孙政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已转由我委承办,我委认真研究了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近年来,苏州市坚持制度引领,探索“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坚持应用导向,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加快与金融服务、企业征信等平台融合,构建“信易贷”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共建共享,围绕政务诚信、企业诚信、社会诚信,努力在全市营造诚实守信新氛围。
经过几年的砥砺深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瞩目成就:成功创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中长期保持前列;在历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获“城市信用建设创新奖”、“全国守信激励创新奖”等;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历次全国信用平台和网站建设观摩评比中,屡获第一名、特别贡献奖、优秀示范平台网站、APP第一名等荣誉;在全省高质量发展考评中,政务诚信建设连续三年获第一名;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评价“苏州是城市信用服务的升级版”。虽然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人民群众向往等还存在不相适应的方面。如:信用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有待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有待深入;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有待提高;信用行业人才
培养有待加强等等。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信用工作将以信用建设法制化、规范化为基础,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体化、智能化为支撑,以构建规范化、精准化的信用管理机制为重点,坚持信用监管和服务双轮驱动,加快推进“诚信苏州”建设,营造更优信用环境。
一、加强信用法规制度标准建设
一是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做好条例的解读、贯彻工作,结合苏州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条例配套政策措施。二是深化信用制度规范建设。强化目录清单管理,提高信用管理规范化水平。在全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发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三是强化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标准规范,加强系统管理、数据交换、服务应用等方面的标准建设。四是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条件和标准,优化信用修复流程,组织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为信用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服务。全力推动“信用苏州”网站与其他政府部门网站、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实现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二、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一是进一步优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画像、名单交叉比对、失信记录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风险事件预警等系统分析功能,逐步探索构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二是全面提升公共信用信息质量。加强对数据合规性、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连续性、覆盖率、关联率等方面的质量控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三是强化信用信息融合共享。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逐步整合公共和市场信用信息资源,开展大数据分析处理,实施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匹配的信用激励措施,探索多元化信用激励和应用服务项目。四是逐步探索建立数据社会化使用机制,在依法依规和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对各类主体的开放力度,加快把数据优势转换为资源优势。
三、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
一是大力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和产品。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等信用大数据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创新信用产品,培育信用经济新业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二是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依法依规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查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依法经营的信用服务机构予以曝光。
四、加强跨区域信用协同
以“数据联动、应用联动、奖惩联动、宣传联动”四个联动为导向,开展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聚焦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旅游等重点领域,打造“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奖惩模式。助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推动做好示范区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和报告制度落地。推进沪苏同城信用一体化发展,探索信用信息互通互享、信用报告互认共用、信用应用场景合作共享、信用宣传协作共建,实现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共通。推动县(市)区级信用跨区域协作,总结提炼嘉定—昆山—太仓、青浦—吴江—嘉善等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协作经验成果并推广。
五、强化培训宣传工作
一是加强信用人才队伍建设。健全信用管理职业技能管理评价制度,大力推进信用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强化诚信教育。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六进”活动,将诚信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任职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开展重点职业人群诚信教育。三是加强诚信宣传。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强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组织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等主题宣传活动。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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