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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发改系统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说明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03-10 11:45:48 浏览量:字体:

苏州市发改系统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说明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 律 依 据

实施主体

1

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违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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