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与《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内容冲突 |
来信人 |
贠先生 |
来信日期 |
2022-09-30 |
来信内容 |
您好! 1、江苏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共同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9)已取消空置房物业费减免得相关政策. 2、苏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中规定内容如下:"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取消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为何苏州市依然沿用2014年的收费管理细则,且苏州市政府网站中群众咨询空置房物业费相关问题,政府部门依然使用2014出台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回复,且该法规链接中法规时效性显示有效。 |
回信日期 |
2022-09-30 |
回信内容 |
贠先生:您好,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此外,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当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为有效文件,文件第四十一条:各县级市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苏州市区执行《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各县级市(含吴江)执行本区域制定发布的实施细则。 经了解,昆山市目前执行的是《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规〔2014〕13号),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