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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住宅的物业费收取(公众监督)

发布日期: 2022-07-04 18:29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字号:[大中小]
 

标题

 

空置住宅的物业费收取

 

来信人

 

陈女士

 

来信日期

2022-07-04

 

来信内容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今年3月1日施行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即【苏价规字(2014 4)】是否失效?空置住房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将全额收费?是只针对新开发小区还是以前的空置房都要全额收取了?

 

回信日期

 

2022-07-04

 

回信内容

 

陈女士,您好!《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没有失效。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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