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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市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计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4-17 14:57:56 浏览量:字体:

各区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经发委,市区相关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单位:

为完善我市停车收费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周转效率,助力提升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经研究决定优化市区(含吴江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计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市区实行计时收费的政府定价道路(含街巷)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停车场;

2.不含市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场、公立医院配建停车场、换乘停车优惠收费的轨道交通P+R停车场、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

二、计费周期

1.停车免费时长不少于30分钟(含),实际停车时长超过免费时长的,按照实际停车时长计费;

2.连续停车超过免费时长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连续停车超过1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周期,不足一个计费周期的,按一个计费周期计算累计计费;

4.每15分钟计费标准为现行按小时或按半小时计费标准的算数平均折算。

三、工作要求

1.停车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停车场备案、收费标准核定、电子计费系统调整等工作,及时更新停车收费公示牌,加强员工培训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市级、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靠前服务,依法协助相关停车设施经营单位、管理单位办理计费周期调整的必要手续和准备工作;

3.各区可根据现有协议条款或采取协商的方式,对停车收费公示牌改造费用予以支持;

4.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计量检测单位,对处于有效期内的存量收费停车计时装置因调整计费周期而必须进行重新检定产生的检定费用给予免除;

5.优化后,同一停车设施相同时长停车服务费不得高于原计费周期下产生的停车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缩短计费周期。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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