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状态台账制度和失效前提醒机制的通知》(苏府办〔2024〕129号)等规定,拟对《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76号)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延续,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各部门、单位于3月10日(星期一)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邮箱:tgc@fgw.suzhou.gov.cn,过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市发改委体改处 68616059
附 件: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发改委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