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文件精神,着力保障我市秋粮收购有序开展,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了《2024年苏州市秋粮收购扣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详见附件: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