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委(经发委),市区各燃气企业:
近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对采暖季(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非居民天然气门站结算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实行了分类上浮。根据天然气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按照“同方向、同幅度、同时期”原则,疏导苏州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暖季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疏导方案
1.2023年11月1日~2024年3月31日期间,非居民和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4.358元/立方米。
2.为保证采暖季期间市区非居民天然气稳定供应,仍沿用往年做法,实行天然气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即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的气量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的情况下,本着自愿委托的原则,由用户委托燃气企业通过采购LNG、竞拍气等渠道采购供气,并根据采购成本、配气价格等协商确定代购代销结算价格。为减轻下游用气企业负担,采购成本按采购价格和采购量加权平均计算,配气价格在正常配气价格0.70元/立方米基础上降低0.10元/立方米执行,即0.60元/立方米。燃气企业要主动与用户沟通,做好气量测算到户等工作,并与用户签订委托供气协议。
二、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范围为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为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市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指导当地燃气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三、相关要求
1.鉴于采暖季期间上游天然气资源较为紧张,各燃气企业要加强与上下游用户的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准确抄表、价格公示等工作。
2.各地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3.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苏州市发改委
2024年1月5日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