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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12 15:42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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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残联,市区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2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能源汽车和残疾人合法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优惠政策

1.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费;优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参照执行。

2.该优惠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范围为苏州市区,各市(县)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现行优惠幅度大于上述规定的,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关于新能源汽车和残疾人驾驶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价服字〔2018〕119号)同时废止。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

2.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提供停车服务,可以实行收费优惠。

3.鼓励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拥堵时段实行较高收费,空闲时段实行较低收费,分时段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三、其他停车收费管理要求

1.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处、交费地点等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

2.停车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详见附件:

苏发改费〔2023〕8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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