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要求,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如下:
1.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
2.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规字〔2024〕1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20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20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