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议提案

关于进一步优化苏州营商环境的建议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11-15 15:26:08 浏览量:字体:

建 议 人: 朱红伟 建 议 号: 第0131号
标题: 关于进一步优化苏州营商环境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2020年以来,苏州市出台了《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并制定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为更好地推动营商环境发展。与党派成员一起走访了十余家民营企业,对苏州市企业的营商环境进行了深入调研,现提出问题与建议。
已有成效:苏州市政府重视营商环境的构建,近年来出台了很多政策,建立了民营企业三项机制,体现了“三个转变”:1.突出用户思维,加快由“以审批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比如,提出要打造涉企政策“一网清”、畅通企业政府交流互动渠道等,尽最大努力精准服务市场主体需求,把麻烦留给自己、把方便送给企业。2.对标国际一流,加快由“稳步优化”向“追求更好”转变。比如认真对照世界银行、世贸组织等营商环境标准,对标上海等先进城市经验做法,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3.坚持特色导向,加快由“同质化”竞争向“品牌化”塑造转变。比如,针对苏州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征,明确了优化涉外营商服务、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等系列举措。
问题分析:
(一)主要问题:经过与企业的交流沟通,大部分企业家们对苏州的营商环境持认可态度,但是也存在相应问题,主要集中的几个问题如下:
1.办理各类审批服务手续的效能有待提高:(1)审批时限计算到的仅仅是接件到审批结束的时间,有材料错误和缺失的情况,是以最后一次符合要求的提交为计算节点,而并非从递交材料开始即为项目启动,与地方政府关于“拿地即开工”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2)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鉴定等文件越来越多。如一个设计用地的工业项目,需要完成环境评估、节能评估、社会稳定性评估、安全评估、文物评估等九项基本的评估,变相延长了审批时限,加重了企业负担。(3)各区域会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成为政务审批的前置条件,如对工业用地的转让、租赁和股权变等,需要工作小组或乡镇基层板块同意才可办理相关审批,一旦宣传服务不到位,会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2.企业发展所需各事项服务有待加强:(1)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时,需要满足保险、存款等等一系列附加要求,使的企业的融资成本上升。(2)人才、技术工人招人难留人难有待解决。因一些人力资源中介的介入,各企业靠中介费抢人,也造成了一定的乱象。(3)水电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还需进一步完善。很多企业办理水、电、气申请的时候,往往需要多次沟通,解决问题时间较长。
3.企业规范和扶持的政策需要有待提升:(1)专项管理文件和现实问题时有冲突。还有部门与部门文件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同样也存在。(2)文件、规范变化较快,时效性较短,目前的文件基本使用在2年左右,对企业造成了一定影响。 (3)涉企优惠政策措施公开透明不到位,企业没有完整规范的渠道看到扶持政策,各区域出台的涉企政策力度不一。(4)安全环保治理一刀切仍然存在,环保检查等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刀切”的问题。
(二)问题分析:企业提出的问题,归根结底是需要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发展环境,要以法制化的思维和要求来营造优质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苏州经济。
1.政务环境:目前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政务服务要考虑执行性、便利性、前瞻性等方面,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现象时有发生,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配套措施少、可操作性差。
2.发展环境:要关注要素供给的支撑性,即关注要素获取的成本,以及企业为获取这些要素所需要付出的额外成本。也要关注要素资源的流动性,即资金获取的便利性、人才资源的流动性、生产资料的共给关系等。
3.法治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包括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法权力机构框架是否顺畅,执法部门是否采用统一标准,是否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4.市场环境:市场体系的公平性。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仍会遭遇不少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市场准入的透明性,仍存在制约和限制企业发展的隐性壁垒。
建议:
改进建议:主动对标上海、深圳等城市,实施更高标准、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政务服务,推动营商环境整体水平系统性提升,努力在法治诚信、智慧政务、企业服务、资源配置、合作共赢、统筹协同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让企业在苏州投资放心、发展安心、干事顺心、创业开心、生活舒心,倾力打造“苏州最舒心”营商服务品牌。
现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法律规范。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边界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形成法治化市场经济。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建立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可视化,确保用权有效监督。
2.优化服务环境。要强化政府服务意识,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公开涉企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为非公有制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指引。建立健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问题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3.建立联动机制。审批加速并不只是审批部门的事,着眼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才能打好改革“组合拳”。针对项目审批中的堵点、难点,通过制度化的做法打通“任督六脉”。创新审批管理模式,建立“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规划审批“联动”机制,为项目顺利开工奠定了坚实基础。
4.强化机制创新。要制定政商交往准则,给政商交往提供一张“明白纸”,明确政府和企业哪些应该为、哪些不能为、哪些必须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制度化、经常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实现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让政商关系在“清”的前提下“亲”起来。推行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推动广大干部形成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有为、勇于担当的氛围。建立容错机制,把干部在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保护锐意进取、作风正派、有作为、敢作为的干部。
承办单位: 主办: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会办: 苏州市司法局;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办理期限: 3个月 答复时间: 2021/5/14
办理类型: A (解决、已经解决)
对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
答复内容: 朱红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营商环境的关心和支持!我委经与您及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联系和沟通,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提升苏州最强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最优营商环境,不断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升级版,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持续推出营商环境政策改革举措。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苏州复制推广借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工作方案》《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 2020》《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 2021》等政策措施,不断打造苏州营商环境升级版。主动关注代表委员、第三方评估、专家学者、企业家、协会商会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政策措施中提出了相应改革举措。
二、加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按照“四级四同”有关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标准化。围绕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统一规范,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告知承诺文书文本规范化和标准化。出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更新维护,加强随机抽查和监督,实现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标准统一。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在推进过程中,我们也动态关注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中关切的堵点痛点难点等问题,比如,企业成本负担、配套服务、服务意识、政策宣传和落实、产权保护等。下一阶段,我委将继续会同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营商环境推进会精神,结合代表建议,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好《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各项目标任务,协同各地各部门加强各项具体工作推进力度,力争各项目标早实施、早完成、早见效。推动政策“一出台就落地、对标准即享受”,让惠企利民的政策直达企业,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二是加强审批部门前期业务指导。企业通过“一企来”在线沟通平台,可以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面进行前期沟通,详细了解政策规定。我市全面推出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企业可以在线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和相关部门在线沟通,按要求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三是高标准完成条例立法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计划。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按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认真落实相关立法要求。在《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起草时,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我市企业投资生产经营等全生命周期的“堵点”“痛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形成具体条文,纳入《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最后,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苏州营商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并提出更多更好的见意建议。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支持IPV6
网站标识码:3205000029    苏ICP备10219514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7号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