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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的两项重点政策和十项重点举措》政策解读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07-22 18:05:20 浏览量:字体:

为进一步强化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升扶持精准度,增强苏州营商环境吸引力,经市政府多次专题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苏州市印发实施《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的两项重点政策和十项重点举措》(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苏州正从制造业大市向制造业强市转型迈进,生产性服务业的支撑引领更为紧迫。今年以来,省委常委、市委蓝绍敏书记对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多次作出批示,指出“生产性服务业应该是苏州下一步发展的重中之重,可以系统谋划,力度更大一点”。在政策措施方面,“要始终紧盯企业的迫切需求、重大需求、前瞻性需求,果断研究出台全新的政策,不求最全,只求最有力”;在“两业”融合、重大项目、产业集群、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等五个方面要求力量再集中、工作再聚焦。

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围绕生产性服务业九大重点领域,梳理苏州已经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本着力度再聚焦,施策再精准的原则,在落实好既有政策的基础上,聚焦企业所得税优惠奖励、人才贡献奖励等两个重点方向研究制定两项重点政策,从谋划沪苏地缘合作新机制、出台精准化政策和举措等方面制定针对性更强的十项重点举措。

二、主要内容

(一)两项重点政策

1、支持对象。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商务服务、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九大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服务业企业。

2、重点政策。从两个方面予以支持:

一是参照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施政策奖励。聚焦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三年内滚动遴选一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成长态势良好的创新型服务企业,形成市级技术先进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库,自入库当年至获得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止,每年参照国家技术先进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是实施生产性服务业高端人才贡献奖励。为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对年工资薪金高于40万元的,按个人薪酬的5%~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文件实施期间,本文件规定的与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十项重点举措

1、目标任务。从定性目标看,围绕九大重点行业,在集聚规模、集聚质量、集聚功能等方面下功夫,从做强做优产业链条、公共服务平台、金融创新产品、集聚示范区、产业联盟等方面,构筑良好产业生态,实现生产性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互动、集聚引领发展。从定量目标看,“十四五”期间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增加值年均增长12%左右,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投资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25年,力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增加值达到1万亿元。

2、重点举措。主要由两个宏观机制、政策举措和八个工作抓手组成。

两个宏观机制、政策举措包括:一是谋划沪苏地缘合作新机制。进一步深化做实“沪苏同城化”内涵,加强空间联动、产业联动、交通联动、供给联动。构建金融创新同城化、创新生态同城化,探索信息数据平台同城化。二是出台精准化政策和举措。紧盯企业的迫切需求、前瞻性需求,对标国际国内一流,研究出台政策举措,在已有政策基础上持续提升营商政策环境。探索推动出台人才职称评定方面的政策等。

八个“一批”工作抓手主要包括:做强一批优势产业服务链、谋划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打造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创建一批市级集聚示范区、培育一批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龙头领军企业、定制一批金融创新产品、组建一批重点领域产业联盟等八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具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进一步放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集聚效应,做大集聚规模,完善集聚功能,打造集聚生态,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引领发展。


相关政策原文:

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的两项重点政策和十项重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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