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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1-29 10:24:11 浏览量:字体: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11月8日印发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3号),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实施意见,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渠道。

  二、公开范围和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包括三类: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核准机关审批、核准的,在本地区投资建设并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是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是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重点公开哪些信息?在国家明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个方面基础上,和省实施意见一致,我市增加行政处罚信息,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结果、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等,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比省级更加详细,增加了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处罚结果。

  三、公开主体

  信息公开主体为政府和社会两个主体。《意见》明确,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按照“能集中就集中、能汇总就汇总”原则,利用“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苏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信息归集公开或汇总发布,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同步纳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实现了信息公开与信用信息系统的结合。

  四、公开时效

  更加注重公开时效。确定为主动公开的,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五、保障措施

  更加注重措施保障坚持考核问效。《意见》从组织实施、信息归集、考核问效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加强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保障。

  一是明确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

  二是明确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和信息归集的唯一身份标识,贯穿各部门信息统一汇集和信息共享全过程。

  三是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考核奖惩。

  四是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外,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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