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市信用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信用体系,试行针对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的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引导依法诚信从业。《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了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评,接受社会监督;信用等级评价将根据评分高低将定点门诊部、诊所、零售药店信用等级划分为优、良、中、差四级,根据信用等级实施A、B、C、D四类监管。
为了落实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办法》还明确了对于信用等级评价为优的企业,可以享受医保业务的优先办理、容缺办理、降低日常监管频次等激励措施;对于信用等级评价为中、差的企业将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企业,将解除其定点协议,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19年6月,苏州市被列为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点地区之一。出台《办法》,试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建立基金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联合惩戒、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具有苏州特色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进一步提升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的法治化水平,推动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