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来信反馈

空置房屋物业费及能耗费减免政策(部门信箱)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12-03 13:18:00 浏览量:字体:

标题

空置房屋物业费及能耗费减免政策

来信人

杜女士

来信日期

2021-12-03

来信内容

我在吴中区雍尚花园小区购买的房屋,自20181月至202112月一直空置,之前咨询过物业,说不给减免物业费,所以一直原价按时上交了物业费,今年8月,联系我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价规字〔20144号)文件要求要我补交20156月至202012月的能耗费。我想咨询,在20181月至202112月房屋空置状态下,我是否可以补申请减免2018年至今的物业费,是否要缴纳2018年至今的能耗费,是否有相关减免政策。

日期

2021-12-03

回信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规定,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在不超过24个月的时期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70%交纳,优惠期超过24个月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优惠措施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措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您陈述情况,如您与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优惠期没有其他约定,则2018年以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不能享受七折优惠。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第二十九条规定,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或部分业主承担且费用不能直接计入单个业主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备运行电费及电梯年检维保、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已经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计收。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含空置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分摊数额按时交纳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您反映的能耗费如为上述规定中的代收代交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或者按分配数额按时交纳。七折优惠仅针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代收代交费用无相关减免政策。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支持IPV6
网站标识码:3205000029    苏ICP备10219514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7号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