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来信反馈

公众监督来信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08-05 17:30:55 浏览量:字体:

1、来信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很荣幸成为苏州的新市民,在苏州工作三年,但是一直没有搞清楚苏州的各区的划分,网上查询,苏州市辖5个市辖区:姑苏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但是平时的生活中又会提及到园区,和新区,不知道这个到底指的是哪里,还请解答一下,谢谢!

回复内容:您好,目前苏州下辖四市六区,分别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高新区(虎丘区)、工业园区,您提到的新区即高新区也就是虎丘区,园区即工业园区,具体方位您可以查看高德地图。感谢您对我委的关心与支持。

2、来信内容:开门见山,城市未来靠人才,在新一轮的抢人大战中,杭州无疑是最优秀的之一,一个西湖打败了苏州的所有名胜!苏杭已经产生了差距,产业不同规划不同,但是文化品牌相同,年轻人陌生人苏州的认知是“破小”希望政府借用“苏州高铁北站”打破苏州新发展新格局多元化,重新规划蓝图打造市域新中心,大视野打造交通和配套,让来苏州的新印象和苏州印象更加双面绣,苏州相城区的地理位置和空地可规划率都是有优势的,当年有一位大领导人来苏州考察说:苏州在现代化方面可以有追求,在这个新时代苏州是否可以真正转型,从镇与街道现代化融合开始,而不是一个点!

回复内容:感谢您对苏州城市发展的建议,相关建议已转交我委相关处室研究,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3、来信内容:指导意见明确,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苏州市何时执行?

回复内容:您好,今年2月2日,我市率先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提出了“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和“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同时明确“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苏州遵照执行”。近日国家八部委联合《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提出实施房屋租金减免的指导意见,目前省级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该政策文件,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最新政策文件,及时落实减免房屋租金惠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4、来信内容:请问,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官方微信吗?

回复内容:您好,我委的微信公众号为:苏州发改,欢迎关注。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5、来信内容:网上商家售卖的一次性口罩,一个口罩定价多少比较合法?

回复内容: 您好,口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主制定价格。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6、来信内容:对于今年疫情,经济发展方面有什么政策措施?

回复内容:您好,感谢您对苏州经济发展的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坚持两手抓、两不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于2月2日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苏惠十条”,随后又出台“惠外贸十二条”“惠农十条”“惠服务业十条”等,推出了“三项保障机制”,形成了苏州疫情防控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体系。如果您想详细了解这些政策内容,请登录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uzhou.gov.cn/),这些政策文件已全文公布在网站。希望您满意我们的答复,再次感谢!

7、来信内容:领导好:想询问一下,姑苏区拆迁回迁房物业费和停车费收费,是根据苏州哪些政策执行??各区是否是统一标准??谢谢

回复内容:您好:物业费收费标准目前按照《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14】86号)执行,停车费收费标准目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苏价服字【2014】85号)执行。回迁房因其特殊性,一般由各区结合拆迁情况制定政策,具体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若涉及不按照合同乱收费的情况,您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8、来信内容:想知晓对于"苏政50条"内对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服务中企业若有享受优惠有异议的话,应该联系反馈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哪个部门的哪位负责人?我企业需要与其联系和反馈沟通。谢谢!

回复内容:您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87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在上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您对自己的企业被认定属于高耗能行业范围存在异议,经与供电公司充分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所在区发改(经发)部门进行申诉。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9、来信内容:苏州市物价局和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制定苏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工字〔2013〕135号目前是否仍在执行,如企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符合该通知规定,有什么法律后果,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

回复内容: 您好,原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环字〔2013〕124号)已废止,目前执行的文件是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苏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的通知》(苏发改费〔2019〕13号),具体文件可见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定价管理文件公开。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原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划转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法律后果及行政处罚风险请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局。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网站支持IPV6
网站标识码:3205000029    苏ICP备10219514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07号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