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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5-07 16:50:59 浏览量:字体:

各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园区、高新区经发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苏州市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若干意见》(苏府规〔2020〕5号),加快我市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提高企业自主原创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品牌影响力,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更好地支撑服务全市制造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现组织开展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类型

(一)申报范围: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重点领域位于全国、全省领先的苏州市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类型:本次申报分为规模型和创新型两种类型,企业需明确其中一个类型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在苏州注册设立经营满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立足苏州,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注册地在苏州,注册时间满2年且是商标所有人。

(三)企业营业规模、增长率和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要求:

1.规模型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下同)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下同),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

(2)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创新型企业

(1)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

(2)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

(四)企业所在行业领域为我市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九大行业;企业规模和影响力处在全省、全国前列。

(五)企业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近3年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苏州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三、申报材料

(一)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书(详见附件1)。

(二)有关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认证、行业资质证明、品牌认证、资信等级评定证书、获国际认证情况、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认证证书或批准文件等);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两年度企业会计报表(企业的营业收入不含流水、关联交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企业依法纳税、用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3.企业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申报材料中提及的企业荣誉奖项证书、与申报内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4.近两年研发投入证明材料;研发投入包括《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申报企业负责研发的直接管理人员人工费用及外聘专家费用、研发业务用房建设费用(不含土地缴款),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可的用于收购本市双创企业或购买其研发服务的费用。

5.企业自主品牌和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可以证明企业行业龙头地位、研发实力、市场份额、市级以上荣誉等方面的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方式采用书面申报。各市(区)发改(经发)委指导申报企业填写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各市(区)发改委(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发改委服务业处(汇总表见附件2)。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支持措施

市发改委组织第三方开展评审入选工作,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向社会公示,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入选名单。

对入选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规模型、创新型企业分别按照《关于苏州市加快培育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的若干意见》(苏府规〔2020〕5号)兑现相关奖励。

联系方式: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1号楼953室,市发改委服务业处

各地发改(经发)联系电话:

张家港:58170261         常熟:51530503

太仓:53578663           昆山:57381122

吴江:63982112           吴中:65258609

相城:85182011           园区:66681086

新区:68750956           姑苏:68728314

附件:

附件1:2021年度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书.docx

附件2: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申请汇总表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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